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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贷款贴息政策

发布时间:2015/2/11    信息来源:网络

政策享受:

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贴息,但每人每年最高贴息2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认定条件:

已申请开业贷款并满足以下条件: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贷款期内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5]30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4号)

受理部门:各区县开业指导中心

管理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考网站:www.12333sh.gov.cn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纪念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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