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2/11 信息来源:网络
政策享受:
重点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对其中的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均不高于2000万元。
重大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对其中的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不高于1亿元。
配套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认定条件:
(一)重点项目
原则上属于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明确的专项工程领域,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2亿元。其中,生物产业领域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1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8000万元。
(2) 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
(3) 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4)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完成项目立项程序,且已落实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
(5) 项目单位拥有项目实施必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重大项目
在满足重点项目支持条件(第一款除外)的基础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生物产业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1亿元(含1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8000万元(含8000万元),其他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2亿元(含2亿元)。
(2) 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项目。
(三)配套项目
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并需要本市配套的项目。
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12]1号)
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2号)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发[2012]72号)
受理部门:各项目推进部门
管理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参考网站:www.sheit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