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2/11 信息来源:网络
政策享受:
本市鼓励用能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作为项目合作方。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在本市开展的节能服务项目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
认定条件:
(1) 依法经过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与节能服务产业相关;
(2) 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机构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从事能源审计、节能检测、节能技术咨询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节能管理工作经验,从事节能管理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机电、暖通、热工、建筑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单位和法人代表无不良记录;
(4) 从事能源审计、节能检测等节能服务的机构,具有相关的计量认证证书。
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
上海市节能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544号)
受理部门: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管理机构: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参考网站:www.emcsh.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