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2/11 信息来源:网络
政策享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认定条件: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就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应使用标准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政策依据: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1995-07-01)
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1990第24号令)
受理部门: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及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
管理机构: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参考网站:www.stmo.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