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2/11 信息来源:网络
政策享受:
基地环境建设项目由市科委和区县科委按1:1比例联合资助,资助经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预算的30%;
基地示范项目由市科委和区县科委按1:1比例联合资助,资助经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预算的30%。
基地一般项目由区县科委资助,由区县科委与基地管理机构联合管理。
认定条件:
1) 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环境建设项目
(1) 在本市注册,且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基地、上海市科委认定的科技园区、市区县政府批准建设的特色产业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独立法人机构)可以申报环境建设项目,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 申报单位具有完善的服务机制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章;具有针对基地内企业的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技能和富有效率的管理团队,已有较为成功的服务案例,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3) 项目具有专业技术特色,还要具有共享、公平、开放等公共特性,共享机制及服务模式合理可行,对基地产业聚集和集群创新有较强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2) 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示范项目
(1) 申请单位必须是注册在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骨干企业,骨干企业要有较好的筹资、信贷能力,骨干企业由基地管理机构认定,报市科委备案。
(2) 项目技术产权明晰,技术水平高,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市场应用前景好。
(3) 项目技术成熟,已达到中试水平或已进行成果登记,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评价文件,包括技术成果完成证明或专利证书,查新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等;有产品准入条件和标准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 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两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3) 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一般项目
(1) 申请单位必须是注册在本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较好的筹资、信贷能力。
(2) 项目技术产权明晰,技术水平高,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市场应用前景好。
(3) 项目技术成熟:项目已达到中试水平或已进行成果登记,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评价文件,包括技术成果完成证明或专利证书,查新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等;有产品准入条件和标准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 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两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政策依据:
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沪府发[2006]12号)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火炬)“十一五”发展纲要(国科发火字[2007]146号)
受理部门: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管理机构: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参考网站:www.stcsm.gov.cn
www.chinatorc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