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2/11 信息来源:网络
政策享受:
(1) 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转化项目(一般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三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两年,给予减半扶持。
(2) 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五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3) 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五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4) 在本市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近三年的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五年的,在第二年度内,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扶持。
(5)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用其从成果转化中获得的收益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第二年度内,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认定条件:
(1) 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 本市企事业单位投资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投资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
政策依据: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财企[2006]66号)
受理部门:企业注册地所在主管税务部门
管理机构:上海市财政局
参考网站:www.tax.s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