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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

发布时间:2015/2/11    信息来源:网络

1.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

政策享受:

资助规定:市、区(县)资金资助为1:1配套。两者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

上海市小巨人企业,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上海市小巨人培育企业,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培育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认定条件:

1)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1) 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要求:制造类企业一般在3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高技术服务类企业在2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

(2) 前三年产品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并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3) 研发人员一般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每年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4) 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或品牌);

(5) 应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2) 科技小巨人企业

(1) 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要求:制造类企业一般在1亿元-10亿元人民币,高技术服务类企业在6000万元-10亿元人民币;

(2) 前三年产品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6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6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3) 每年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制造类企业研发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高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

(4) 应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应拥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

(5) 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6) 应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政策依据:

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沪府发[2006]12号)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沪科合[2007]第012号修订)

受理部门:各区县科委

管理机构: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参考网站:www.stcsm.gov.cn

project.shanghai.gov.cn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纪念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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