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2/11 信息来源:网络
政策享受:
经审批认定的高转项目可在有效期内申请享受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和上海市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
(1) 财政资金专项扶持
根据项目所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享受地方部分的返还。有发明专利可五免三减半,其他知识产权三免两减半。外资企业享受五免两减半,增值税不可享受。
(2) 贷款贴息
内资企业可享受短期贷款40-50%的利息补贴。最多给予连续12个月的利息补贴。
(3) 人才引进
项目参与人员(申报书名单内)可申请落户上海。要求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专业对口。
认定条件:
(1) 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该目录采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 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3) 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管理机构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 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5) 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申请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 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2) 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政策依据: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沪科[2009]586号)
受理部门:各区县科委
管理机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参考网站:www.stcsm.gov.cn
www.hitec.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