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2/11 信息来源:网络
政策享受:
(1) 新办软件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3)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4) 软件企业人员培训费用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认定条件:
软件产品登记条件:
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由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 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5) 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6)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政策依据: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9号令
财税部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受理部门: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
管理机构: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参考网站:www.softline.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