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2/11 信息来源:网络
1、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政策享受:
(1) 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2) 优先申请政府各项专项资金、政策扶持等。
认定条件:
(1) 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2) 产品(服务)属于认定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08]第025号)
受理部门: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管理机构: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参考网站:www.innocom.gov.cn
政策享受:
企业在申请国家项目的时候优先,免税方面享受的政策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同。
认定条件:
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Ø 主持制定过国内、或参与制定过国外行业技术标准的企业;
Ø 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
Ø 近三年承担过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等)项目及其成果转化的企业;
Ø 拥有核心技术,三年内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数量和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数量较多的企业;
Ø 近三年经济规模增长快、营利能力强的企业;
Ø 近一年对高端人才就业和税收贡献大的企业;
Ø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出口额大的企业;
Ø 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龙头企业;
Ø 具有区域特色和示范作用的企业;
Ø 其它符合国家发展战略需求方向的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国科火字[2010]179号)
受理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管理机构: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参考网站:www.chinatorch.gov.cn ,
www.inno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