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2/11 信息来源:网络
政策享受: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按照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企业创建资金支持:每家给予创建补贴60万元;其中,对经认定的具有行业研发、幅射功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大于100万元的补贴。
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认定条件:
(1) 企业在沪登记注册,所属行业符合上海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先进服务业战略要求。
(2) 企业的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
(3) 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60人。
(4) 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每年必须有专利申报。
(5) 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区(县)所属企业原则上为区(县)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由集团公司审核并推荐。
(6) 企业两年内(指申请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31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走私行为。其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7第53号)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技[2008]291号)
受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管理机构: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
参考网站:zxzj.sheitc.gov.cn
政策享受:
工程中心研制开发出的中试产品,报经国家科委审批后,优先列入国家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中试产品免税立项,享受国家有关减免所得税、产品税和增值税优惠。
工程中心所需部分必要的进口仪器设备、样机样品,以及部分原材料,由依托单位报经管理机构审查后,报送国家科委商海关办理有关减免关税手续。
国家将优先安排其承担相关重点科技开发任务。国家科委商有关上级管理机构共同支持工程中心参与国内有关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的全过程。
工程中心在其技术成果或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凡能形成相当创汇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科委商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共同审批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相应外经外贸权。
工程中心所需出国培训进修人员和引进国外人才,报国家科委商国务院智力引进办公室审定后,列入国家重点出国进修培训计划和智力引进计划。
认定条件:
(1) 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各项重点科技任务,在国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一般还应是本行业技术监督管理的归口单位,兼有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职能。
(2) 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3) 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4) 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组建过程中有一定资金匹配。
(5) 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6) 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政策依据: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受理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管理机构:国家科技部
参考网站:www.cnerc.gov.cn